《辦法》指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
《辦法》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辦法》提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建立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加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